曝光台 | 未做好职业病防护,企业被罚9万元,还可能惹出巨额赔偿官司......
少建一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少贴一个职业危害警示标志
少做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还傻傻地以为这些都不是事
那就大错特错了
最近咱们光明新区一家企业
就是因为未做好这些职业病防护措施
被处罚款9万元
看到这里,吃瓜群众一定会问
天呐撸!为什么要罚这么多?
不急不急,让我们先来看看本期的曝光台
典型案例曝光台
职业卫生监管
违法企业:民兴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
2018年6月13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民兴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情况 】
2018年7月30日,光明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并处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就只是少做了这三条规定而已,就罚九万?要不要罚这么多啊?
其实看似少做了3条规定
却存在着相当大的隐患问题
就拿最后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来举例说明
首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组织职业病检查
并不是为用人单位设置阻碍
而是实际所需,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做法
现在知道为什么要罚九万了吧
为什么要做职业健康检查?
1
上岗前检查。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2
在岗期间检查。在岗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3
离岗时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由此可见
职业健康检查除了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外
还是防治职业病的重要举措
企业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除了会被安监部门罚款以外
还可能给自己惹出巨额的赔偿官司
曾有新闻报道,某企业员工林某是一名持有高级技师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焊工。入职半年后,该企业将林某辞退了,离职后林某便和朋友接外包的焊工活。期间因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被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认定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病症,林某遂向该企业索赔。双方因责任认定意见不一,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认为:林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从事的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林某入职前、离职后,该企业都未安排林某做职业健康体检,而该员工现在不承认离职后继续在其它地方从事焊工工作,该企业又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林某是在入职前或离职后患病的。最后仲裁裁决由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约25万元。仲裁后该企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与原裁定结果相同。由于该企业未为林某购买工伤保险,企业只能支付这笔巨额赔偿......
那么,什么是职业病呢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那你知道职业病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吗?
职业病的危害
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因为长期接触这些物质而不慎吸入体内的大量的矿物性粉尘,可发生矽肺病或其它呼吸道的疾病。
2
辐射的危害:泛指电磁辐射对燃料、电子设备、武备和人体的危害。长期受辐射照射,会使人体产生不适,严重的可造成人体器官和系统的损伤,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
3
有毒物品的危害: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
焊接作业的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长期吸入可导致操作人员尘肺及慢性中毒。
5
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的危害:长期接触噪声可对操作者的听力造成损害,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
高温作业的危害;长期的高温环境下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 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企业该承担哪些职业病防治责任呢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 依法、依规办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 制订好职业病防治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指定相关部门及专人负责职业卫生工作;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 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如实将使用的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准确地进行申报;
☑ 按规定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 按规定要求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妥善处置好职业禁忌证及需要复查的劳动者;
☑ 完善通风防尘、防毒及防噪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 按规范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全方位对劳动者实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劳动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及培训告知等);
☑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把好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关,弄清本单位使用所有化学品的种类、主要成份,尽量不使用含苯、三氯乙烯、正已烷和1、2-二氯乙烷等高毒成份的有机溶剂,在使用高毒或有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应急救援设施;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 按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即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须立即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安置好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
下面咱们来重点了解一下
职业健康检查应该怎么查
1. 必须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深圳市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由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审查、批准。
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含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必检项目由GBZ-188规定,企业或体检机构不得随意更改。
3. 为了提高体检结果的特异性和准确性,企业应积极配合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如近三年的工作场所检测、评价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图、使用原辅材料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英文对照版本)、受检人员的职业史等。
生产工艺流程图
5. 参加体检前,企业应保证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劳动者要禁酒。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应脱离噪声环境24至48小时后再参加纯音听力测试;有感冒、流感症状的劳动者,应暂缓体检,待症状消失后再参加体检。
6. 既要重视定期在岗体检,更要重视岗前和离岗体检,以免将有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招入企业,也避免离岗人员在其它地方发生职业病倒回来找企业麻烦。
7.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属个人隐私,企业应注意保护,不得随意泄露;接收体检报告后,企业应尽快将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并让其签字确认。
8. 企业要及时安排需复查者参加复检。被诊断为职业禁忌证者,企业应尽快将其调岗并出具调岗通知书;被诊断为疑似病例者,企业除按规定让其脱岗外,还应尽快向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诊断为职业病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 体检结束后须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整理汇总,统一存档备查。
10. 劳动者要求企业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告复印件,不得直接提供原件。劳动者离岗后,报告原件由企业存档至少2年。
如果企业违反了这些规定
劳动者们又应该怎么去应对
而他们又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
1
可以要求停止作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等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可以检举举报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自然也享有此项权利。
3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事项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劳动者的事项。应告知而未告知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话,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2004年8月河南新密市人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因为企业当时对职业病的不重视
而导致患者在离职后
无法证明自己是在职期间导致的尘肺病
最终只能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
不仅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同时也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企业应该耐心劝导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
确保劳动者入职前身体是否健康
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
企业安排了岗前职检
可劳动者却拒绝了,那可怎么办
劳动者想入职又不愿意接受岗前职检,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如果有这种情况,企业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一部分患有职业禁忌证或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甚至已经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想继续从事老本行,他们内心也非常清楚,如果参加岗前职检,那自己的病情就会被发现,企业肯定也不会录用。如遇到拒绝岗前职检的劳动者,企业可以拒绝录用。
信息来源:网络综合
编辑整理:安全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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